這條不是更簡單嗎? 對於「動新聞」,沒有出版法之後,怎麼管, 不是有更明顯的「普通法」可管嗎? 刑法第235條: 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 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。 澎湖民宿 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 沒收之。 什麼是「猥褻」,就現在的法律?酒店兼職w義,不就有很明顯的定義嗎? 可以引發他人性慾,可又滿足主觀性慾之物。 現在是司馬昭之心,路人皆知, 那個香港梨胖子在想什麼,玩什麼還有人看不懂嗎? 就是「散布、播送、販賣」猥褻物品, 這 訂做禮服法廢了嗎? 沒有,雖說,立法本來就很有問題,我也主張該廢, 成年人滿足自己性慾的需求,不當放當作一種「防礙風化」, 風化不是種法益,就刑法理論而言,根本就不知道是想保護什麼法益, 不合刑法存在的原則。 辦公室出租可說真的,就所謂的「動」新聞來說, 所有的主其事者都是「共同正犯」, 全加以起訴不是更快,讓動這種歪腦筋的來想搶新聞的人, 這個香港來的肥司馬昭,碰碰壁, 這不是更快嗎? 反正這「惡法」還是沒廢不是? 你搞 澎湖民宿「爛新聞」來危害社會, 社會就搞「惡法」來整你,這也是種公平不是? 構成要件全成立哦!要抓可是一大掛肉粽,可以抓一整串的哦。 可不好梨胖子還可以釋憲釋到這條「惡法」不存在, 也是公德一件。 要不敢接受挑戰,就輸輸去,也省得看他囂張, 租房子 不是種雙贏?何必大家這麼生氣呢? 起訴他,以刑法治他,看他敢不敢當英雄,來「以身試法」, 衝破法網,打倒這條惡法。 還是惡法贏了,打倒這個無所不用其極的商人, 給刻意要以「言論自由」之名,來賺取鈔票利益之實的人,一點教訓。 要不,也是讓社會重新來 系統傢俱討論一下, 這個社會的「言論」尺度底限要定在那?什麼是能忍的,什麼是不能忍的, 這也是個不錯的機會不是? 何必這麼生氣? 生氣很少能解決任何問題,連想「生」個開水都不行, 當然啦,有些事情,是不生氣一下是不能解決的。 但多數時,生氣都是傷身又傷心, 酒店兼職 更何況,他本來就是想挑釁才搞這套的不是? 生氣,不就成全他了? 重點是怎麼讓有這歪腦筋的無良商人,識相點, 別搞這些個五四三的,賺錢正派點, 達到效果比較重要,生氣,免了吧! 這建議可以參考吧! 怎麼大家討論了一堆法,就放了這條最好用,也最狠的「普通法」? 知 永慶房屋道台灣社特別法旺盛,造成法治教育的失敗,法治文化不普及的可怕了吧。 人民都不熟悉法律,多如牛毛,造成「無所適從」,也沒有「普遍認知」性, 對於法治國的建立,不就是顯而易見的危害?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宜蘭民宿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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